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14日电(王平)有句古话说“父债子偿,夫债妻还”,在当今社会中是否还合法?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林某于2021年10月21日向郑某借款30万元,款项系郑某当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供给林某,林某当日即以其妻子张某、儿子林某某、儿媳陈某和其本人名义(均系以借款人身份)向郑某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2%,未约定还款期限。嗣后,林某仅于2022年10月13日还款5万元,余下款项林某至今仍未予以偿还。
案涉借条是林某亲笔所写并按捺手指印,其中张某、林某某、陈某的签名是林某为其所签,指印也是林某为其所按,张某、林某某、陈某本人并没有签名及按指印。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于2021年10月21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向林某提供了30万元借款,有案涉借条、银行转账汇款回单和当事人的相关陈述为证。由于林某在案涉借条为林某某、陈某签名及按指印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其系得到林某某、陈某的授权或事后林某某、陈某对林某该行为予以了追认,故林某对此属无权代理应自行担责。案涉借条中张某的签名及按捺指印虽是林某所为,但从郑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张某具有与林某共同承担案涉债务的意思表示。林某于2022年10月13日已还郑某的5万元款项,根据本案情况及有关规定,并经本院核算,该5万元除应先用以抵充30万元的利息后,该笔本金尚欠29万余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林某、张某偿还郑某借款本金2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虽然林某在案涉借条为其儿子林某某、儿媳陈某签名及按指印,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系得到林某某、陈某的授权或事后林某某、陈某对林某该行为予以了追认,即林某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故该行为对被代理人林某某、陈某不发生效力,也不能以“父债子偿”为由要求林某某、陈某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可见,“夫债妻还”并非铁律,仍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虽然案涉借条中张某的签名及按捺指印是其丈夫林某所为,但从郑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光盘可以看出,张某具有与其丈夫林某共同承担案涉债务的意思表示,故张某也应偿还案涉债务。
因此,作为债权人,在双方签订合同或债务人单方出具债权凭证时,应注意核实合同或债权凭证上的签名是否为债务人本人的签名,不要受“父债子偿,夫债妻还”的观念影响,而想当然就认为一人作为代表替全家签名就是全家的共同债务。若确为配偶或成年子女共同借款,建议让配偶或成年子女本人在该借条中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