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7日电(林熠 潘喆)众所周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但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轮流和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又该如何计算呢?近日,劳动者小王便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小王本是A公司的员工,双方在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20年8月,小王又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劳动合同。2021年11月,小王再次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因A公司无故拖欠工资未予支付,小王便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法庭调查后,承办法官发现小王所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确实存在诸多疑点。
一方面,该案中小王分别于2020年、2021年与B公司、A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均是在前期劳动合同还未到期的情况下签订的,且第一份合同与第三份合同均是其与A公司签订的,依照上述劳动合同的约定,小王三年间屡次跳槽并又回到A公司,且A公司对此没有异议,该现象并不符合常理。
另一方面,A公司与B公司登记的住所地相毗邻,股东均有C公司,且A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监事亦任B公司的经理及监事职务,二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A公司、B公司之间属于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从2019年5月小王最初入职A公司开始起算。
法官说法,工作年限是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职工福利、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计发经济补偿金的重要因素之一,现实中存在某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所带来的责任与义务,采用调动、划拨等各种手段使劳动者变更用人单位,从而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损害了劳动者期待利益。
劳动者在与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充分考虑个人发展的同时,约定将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至新用人单位,从而保障个人合法利益。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关联企业之间需要共用或借调使用员工时,应当完善用工手续,依法承担劳动保障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实现和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