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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起纷争 司法调解促和谐

  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2日电(叶瑾 林作铨)“我们之前说好的,我这两套房子的泥水包给你做,包括卫生间、灶台、阳台和四个房间的瓷砖上墙,总价格是2.8万。”“不对,当时我们约定的是不包括四个房间的瓷砖上墙,如果要包括,应该要再补3600元给我。”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凤岗司法所调解室里,张某和李某双方对口头约定一直争执不下。

  原来,张某将位于某小区两套房子的泥水项目交给李某来做,因为二人对彼此都比较熟悉,于是便口头约定了项目内容和工钱,并未签订相关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张某与李某在工程量及价格问题上发生了分歧,张某认为当初约定的内容包含了四个房间的瓷砖上墙项目,李某认为当初说好的工程量及价格不包含房间瓷砖上墙,二人各执一词发生争议。于是张某便来到凤岗司法所反映情况,希望司法所能够帮助解决争议。

  凤岗司法所在受理了张某的调解申请后,先向张某简要了解了纠纷情况,并询问了张某的诉求。随后调解员又联系了李某,就张某反映的情况向李某进行核实并约其来司法所调解。10月30日上午,张某与李某来到凤岗司法所,调解员再次向二人核实了双方的纠纷情况,并询问了双方的诉求。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就约定的工程量问题无法明确,张某坚持工程量包含四个房间的瓷砖上墙,李某则坚持包括的话必须加钱,双方就工程量和价格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均同意终止合同,将已经做完的工程量结算清楚。

  发现双方在终止合同方面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便让双方将已做的工程量进行统计,李某认为之前已做的内容工钱大概7500元,张某认为顶多5000元,又发生分歧。见双方再次发生分歧,调解员便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交谈,表示双方愿意来调解就是本着解决事情的意愿来的,且双方都是朋友,早点把这事情解决了双方都好继续做各自的事情,张某表示同意,并主动将工钱提高到了6000元,李某也表示同意以6000元结算工钱。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员寄语:口头合同一般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因没有文字为据,一是对履行没有约束,二是一旦发生纠纷,难于取证,不易分清责任,不便处理。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可以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