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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侵害名誉权案件

  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1日电(林婧婷 陈宇捷 )现如今,“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已成为大众娱乐生活的重要方式,只要简单操作便能制作一个视频发布到网络。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所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他人权益,“按键伤人”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罗源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抖音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

  2022年4月,男子黄某在电信开通了99元套餐,并办理了该套餐的副卡手机号。2023年4月29日,该副卡手机号使用者在抖音平台上注册了账户,并先后于4月29日22时、5月1日2时在抖音上发布视频,将女子林某的户籍地址、现住地址、上班地址公诸于众,还附上“劣迹斑斑,私下生子,到处勾搭,骗婚,收扣彩礼不还”等有损原告名誉的文字内容。截止林某投诉后视频下架时,前后两个视频播放量分别为1129、4384。于是,林某将黄某告上法院。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自己根本不认识原告林某,但经法院调查发现,被告与原告前夫系朋友关系,双方往来频繁。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的来源系被告黄某的手机卡注册的抖音号,视频内容有关原告个人的隐私且所发布的文字内容具有侮辱性、诽谤性,在一定程度上给原告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对此,被告客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抖音、微信、快手等各类短视频平台虽是虚拟空间,却并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以侮辱、诽谤他人,构成侵权的,同样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舌尖有龙泉,杀人不见血”,广大网民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同时,不要忘记守住法律的底线,切莫逞一时的口舌之快,按键伤人,否则只能“引火自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