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本情况】
晋江市金井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超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存在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闽消﹝2021﹞18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附件《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2-3,决定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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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基本情况】
晋江市金井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服装制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