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21日电(洪秀娟)身份证可以随便借给他人使用吗?厦门的林先生为了兄弟义气,把身份证出借给“兄弟”注册公司,而后却为了解散公司,诉至法院。
出借身份证给“兄弟”注册公司,僵尸公司逾期未申税被罚。
林先生和郭先生是认识多年的兄弟,一直有生意往来。郭先生是厦门某工贸公司的股东,持股70%,另一股东徐某持股30%。
2009年,因经营需要,郭先生找到林先生协商借用其身份证办理股权登记。出于对“兄弟”的信任,林先生立马同意了郭先生的要求,并于2009年4月6日,和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徐某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林先生。同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转让事宜,并选举林先生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等事宜。2009年4月24日,同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
“入股后,我没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也不曾分红给我。公司经营主要由郭先生负责,其自始至终未向我披露公司经营情况。”林先生说道。
自2009年4月6日后,该公司未再召开过股东会,直到2022年,林先生才发现公司尚未注销且存在异常,公司也不在原址经营。因被认定非正常户,超过60个月逾期未申报,违法程度严重,2023年1月,同安区税务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3000元。无奈之下,林先生不得已处理税务申报事宜并个人缴纳该笔罚款。现公司税务登记已注销。
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法院依法判决准予解散。
林先生认为,公司经营已经发生严重困难,股东无法做出有效决议,且实际控制人郭先生无法取得联系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经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害,如果公司存续势必给自己造成进一步损害。
为此,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后仍无法改善现状的情况下,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厦门某工贸公司解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本案中,原告林先生持有厦门某工贸公司30%股权,已经超过了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故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经查,原告林先生已经多年无法与另一股东郭建勇取得联系,厦门某工贸公司自2009年4月6日以来,未曾召开过股东会议。厦门某工贸公司的股东会机制已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足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从公司经营情况看,现公司税务登记已注销、注册地已不再经营,且股东之间已无法取得联系,公司已根本无法实现经营目的,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准许被告厦门某工贸公司解散。
法官说法,出借身份证给他人开办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在实践中并不鲜见,特别是在亲戚之间、朋友之间时有所见,但其中隐含的法律风险可能远超出双方的朴素认知。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采取内外有别的处理思路,即股东内部之间产生争议主要查明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等;而与外部债权人之间则侧重于维护工商登记的信赖利益。一旦出借人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不管是真股东也好,假股东也罢,公司对外拖欠的债务、税款、罚款、损害赔偿等,出借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而如果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未能及时清偿债务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法定代表人也将信用受损、高消费受限。
那么,出借人是否一旦出借身份证就求助无门了呢?法律还是赋予了一定的救济途径。法官建议,出借人可与借证人及时协商变更登记情况,如像本案,借证人已下落不明,则出借人可及时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注销公司,或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官提醒,出借身份证为他人注册公司、持有股份风险大,破财费力,还难免信用受损。在日常生活中,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保护好个人信息,对于他人借用自己身份证的行为要高度警惕,问清用途,做好自我保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