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8月15日电(黄艳菲)家住福清某小区的林某,多年来对自家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非常不满意,认为物业公司的人员不足、管理比较混乱;小区保洁也做不到位,部分地段脏乱差,且物业公司也未兑现安装监控探头等承诺,故而多年来一直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与其沟通无果后,诉至福清法院。庭审中,林某却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最终判决其依约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法官提醒:业主若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切忌与物业“置气”“怄气”,更不可“跟风”其他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业委会反映情况,共同决定是否解聘物业公司;并注意固定保存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发现有违反有关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