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应急管理部颁布施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事项,列入工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范畴。出租方(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5月份以来,莆田市应急管理系统开展2023年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一案双罚”,现向社会公布曝光,以作警示。
案例1:荔城区某石材有限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3年6月2日,荔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石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闲置厂房出租。该公司作为出租方,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荔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莆田某电梯有限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3年6月9日,仙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莆田某电梯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未与承租方(乙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施工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仙游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对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