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8月11日电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父与继父争夺孩子抚养权纠纷案,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后,判决孩子由生父抚养教育。
李某(男)与郑某(女)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多年。2014年,双方共同生育女儿小乐。2019年,李某与郑某因感情不和发生争执,郑某便带着小乐不告而别。不久,郑某改嫁陈某,小乐与之共同生活并在当地就学。2021年5月,郑某因病去世,小乐继续跟随继父陈某生活。2023年4月,李某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女儿小乐,发现陈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小乐患有遗传性哮喘病却未能接受治疗,李某欲带走小乐被陈某拒绝,双方就小乐的抚养权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和子女意愿等具体情况。在综合考量“两个父亲”的抚养条件后,法院最终确定由生父李某抚养小乐。经多番调解,陈某尊重小乐与生父共同生活的意愿,李某亦主动提出补偿给陈某养育小乐期间的抚养费5万元,“两个父亲”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继父母子女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姻亲关系,在法律上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亲生父或母与继父或母的再婚关系解除或者亲生父或母死亡时,姻亲关系随之解除。但若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抚养教育继子女,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可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生父与继父均要求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法院会视具体情况,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确定由继父母或生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