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20日电(张芊芊 王荣海)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扣押在案人民币30000元。
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向朋友叶某提出借款30000元,叶某称可以帮其向朋友邱某借款。经各方协商,邱某同意借款,随后转账30000元至李某某妻子潘某农村信用社账户中。借款后,叶某曾多次要求被告人李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楼道内看到制售假证的广告信息,遂电话联系对方以10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制作了一本产权人为自己的虚假不动产权证,并在三明市第一中学附近超市的储物箱内获取伪造完成的不动产权证。
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将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交给叶某,并由叶某转交邱某作为借款抵押。2019年3月,叶某、邱某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抵押的不动产权证系伪造,遂向明溪县公安局报案。2023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被抓获,同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提供抵押担保凭证,委托他人伪造不动产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形象的集中代表,是与国家公务活动密切联系的符号性标志,实施任何形式的伪造、变造、买卖均须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只有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债权人才对该产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当债务人用不动产权证作为抵押借款时,债权人应当先验证该证件的真伪,然后查询该不动产是否有抵押、出售或查封的情形,最后债权人要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登记,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