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重大隐患 电气焊作业 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9日,南平市建阳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建阳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在对福建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工贸行业领域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分别存在涉嫌电气焊作业人员杨某某无证上岗和电气焊作业人员张某某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该公司使用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规定,拟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召集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确认后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涉案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2023年6月13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伪造的特种作业证。福建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十二)第一阶次:有2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福建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处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动火作业是指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火焰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常见的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热切割)、电钻、砂轮、喷灯等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主要风险有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易引起触电事故、易致人员灼伤。电气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应当认真核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伪,严禁印制、买卖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指挥、默许从业人员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证书真伪查询方式】
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s://www.mem.gov.cn),依次点击“服务”—“查询服务”—“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