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30日电(林景)近日,长乐法院现发布三件近年来审理的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成年人涉毒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6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1998年出生)在长乐某厂围栏处将0.5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冯某。同年6月,李某某在某天桥旁将0.5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计1克,故以贩卖毒品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部分未成年人因辍学或外出务工早,导致家庭与学校教育缺失,步入社会后又结交不良青少年,逐渐沾染毒瘾,甚至走上毒品犯罪道路。广大未成年人应交善友,读善书,从善行,从小做守法公民。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教育,引导多交良师益友,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案例二:毒品犯罪再犯分子被从重处罚
2020年4月,在长乐某村公园,被告人陈某以人民币1450元的价格将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江某某。经查,陈某曾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因吸毒受到多次行政处罚。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计0.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陈某曾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且陈某因吸毒多次受到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处罚,但仍不悔改。最终,长乐法院对陈某从重惩处,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毒品犯罪不仅易发、多发,而且再犯率相对较高。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因涉毒而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后再犯毒品犯罪,体现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从重惩处。涉毒人员在接受处罚后,应当深刻自省,认识到毒品对身心的危害性,自觉拒绝沾染毒品。
案例三:毒品交易中居间介绍被判刑
被告人陈某某受李某(已判刑)所托为其介绍买毒人员。2016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得知蒋某要买人民币1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拿着蒋某支付的人民币100元向李某购得0.3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蒋某。2016年1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得知蒋某要买人民币200元的甲基苯丙胺,让蒋某先行支付人民币100元,后带着蒋某向李某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蒋某现金支付余款人民币100元。事后,陈某某与蒋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为他人贩卖毒品居间介绍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计0.6克,以贩卖毒品罪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不少不法分子出于各种原因在贩毒者和购毒者间居间介绍交易,最终被判刑罚。根据相关规定,在他人进行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的为毒品犯罪的居间介绍者,无论是否牟利,都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不要认为自己只是居间介绍,没有参与具体交易就不构成犯罪。无论如何,这种“忙”不能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