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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法规再趋严(2)

  2013年10月23日,两高两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3)),通篇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做了规定。这被法律界认为是惩治此类犯罪的标志性事件。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四部门共同制定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何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上述四部门出台的《意见》,虽然不是专门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制定的,但其中也涉及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形如何处理,而实践中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又是最难处理的。

  他表示,一些典型案件也对涉及猥亵、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的打击工作起到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例如,在最高检发布的“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某县某小学班主任齐某在办公室、教室等处,多次奸淫、猥亵女童,当地高院终审判决齐某有期徒刑10年。最高检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7月,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全面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法终审判决齐某无期徒刑。

  就此案及相关案件中发现的问题,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史上首次制发检察建议,向教育部发出高检建〔2018〕1 号检察建议书。核心内容是针对校园内存在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管理不到位、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建议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以遏制和减少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发生。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和《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也都在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有所回应。前者将强制猥亵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扩充了对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后者明确了奸淫幼女的加重处罚情节和猥亵儿童情节恶劣而需要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新增一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门也出台规定,强调对涉及猥亵、性侵未成年的教师坚决开除。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印发并实施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提到: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何挺表示,近日公布的《解释》和《意见》是在《意见》(2013)基础上拆分而来的。拆分提供了更大的规范空间,也提供了更明确的规范效力。他说,两高出台的《解释》是一部司法解释,对于各级法院、检察院都有明确的规范适用效力。《意见》由两高两部共同出台,是一部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除了检法两家外,还涉及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法律援助等工作,这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在此类案件办理中协同一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也表示,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执法司法面临日益复杂的情况。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趋低龄化,“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意见》(2013)在法律多次修正下,已不能完全与现行法律规定衔接,法律适用指引不够明确,程序规范不够充分等问题日益显现,亟须尽快制定出台指导规范,应对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

  法律仍有调整空间

  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发布会,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 5年来,检察机关共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万人,年均上升3.6%。其中,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3.1万人。

  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白皮书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量有所下降,但性侵案件仍呈上升趋势,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数量上升,侵害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有所上升。

  该白皮书显示,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36957人,同比上升20.4%。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曾表示,近年来,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原因复杂,其中与人民群众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发现后及时报案有一定关系。比如对有些触碰、亲吻儿童身体进行猥亵等犯罪行为,以往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和报案。

  何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近年来这类案件频频见诸报端,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发生的数量比以前增多了。这种案件通报数量的增多,也与“强制报告制度”的推广,在普法教育背景下,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敢于主动举报等因素有关。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等具有“强制报告”义务。

  那艳芳称,强制报告制度对于及时发现犯罪、制止犯罪、预防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度建立至2022年底,已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5358件。特别是2022年报告数量大幅增加,是以往报告总数量的1.6倍。

  近日,媒体报道“女童检查异常医生强制报告”的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江苏宿迁泗阳县的一家医院接诊了一名身体异常的女童。医生发现其很可能遭遇了侵害,第一时间留存了相关证据线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警方侦查,藏在孩子身边的性侵者刘某某被揪出,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那艳芳说,2022年各地报告案件中,性侵害案件占比近90%。强制报告已成为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但总体来说,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仍不充分。2022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中仍有近3000件应当报告未报告,尤其是在宾馆酒店发案的案件,仍有大量应报未报。“为进一步强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我们在《意见》中单列条款,加以强调,提出要求。”

  何挺表示,为了降低此类犯罪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需要社会多方力量的广泛参与,做好三方面工作,除了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之外,还需做好事前预防、帮助被害未成年人恢复的工作。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发文称,放眼全球,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将儿童防性侵教育纳入常态化教学。(在我国)教科书里的性教育,似乎仍在流于形式。性教育缺失的结果就是,性侵儿童案例案件频频发生。

  他举例称,2017年,杭州萧山一位妈妈吐槽学校发的《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尺度太大”,并晒图为证。在舆论关注下,当地学校的回应是把有争议的性教育读本收回。而这套由北京师范大学儿童性教育课题组编的教材,也在事发后被下架。

  张凌霄称,很多儿童因为恐惧、不信任家长所灌输的社会观念影响,会有意识地隐瞒真实情况。这也是为何有很多案件并未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因为缺乏证据,并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原因。

  何挺认为,在帮扶被害人方面,社区、学校、司法机关以及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等要形成合力。一些国家在这方面采取一种“小组制工作”的做法值得借鉴,即心理辅导人员、社区人员、办案人员等组成一个工作小组,协同配合,同步开展刑事案件办理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李宏勃也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性侵受害者的工作可以从建立社会支持体系的方面努力,即寻求家庭、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帮助,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和医疗,帮助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

  何挺还表示,这类案件办理的特殊性还涉及到一个证据短缺和取证困难的问题。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也缺少专门性的培训,他们询问低龄未成年人时缺乏专门的技能。如果被害未成年人的陈述取证不合法不科学,就会影响到对犯罪的认定。

  他还认为,为更好地打击这类犯罪,在法律层面,还有一定的调整空间。例如,我国《刑法》中,涉及猥亵、强奸未成年人的规定,都是建立在比照成年人基础上构建的罪名,但是性侵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有很大差别,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入罪标准和罪名应当更多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承办过多起涉及女童权益保护案件的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目前在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依然还存在诸多的法律空白点和滞后性,比如赔偿机制不健全。以精神抚慰金为例,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打开了一个小口子。可以说,这类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依然是现在司法实践的难点。

  《中国新闻周刊》2023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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