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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罚单”引发的行政非诉审查 如何看待“小案重罚”

  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9日电(叶水清)近年来,“地摊经济”逐渐兴起,让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等自由职业者也活跃起来。“地摊经济”一方面联系着民生就业,一方面也考验着城市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除了市容交通、垃圾处理等方面,食品安全尤为引人关注。行政机关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也要避免因执法“一刀切”而引发公众对“小过重罚”“以罚代治”的质疑。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小盈利,大麻烦?

  陈伯日常闲赋在家,经常到附近的批发市场打打零工。

  2019年9月11日,对陈伯来说,是个难忘的日子,因为他遇到了件揪心事。这天他照常出门想去批发市场看看有什么活计干,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

  “诶,老陈,今天这茬芹菜特别‘水灵’,要不要带一点,你拿去批发市场,保证马上就能出手。”王大姐爽朗地攀谈道。

  “看起来是不错,那我全要了,你再给我优惠点吧”

  “这里总共也就七八十斤,你全拉走,我按每斤1.75元给你,你看看整个批发市场的芹菜都没我这新鲜。”心动的陈伯便花了122.5元买下了这70斤芹菜。

  一路上,陈伯正高兴地盘算着去了批发市场要卖多少钱?多少补贴点家用。而头次做“菜贩”的他却不知这70斤芹菜将给自己惹上大麻烦。购进食用农产品需留存的供货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地址、联系方式、购货凭证等,陈伯一概没留。

  “老板,你看看我这自家种的芹菜不错吧,你收不收?可以便宜点给你。”拉着70斤芹菜,陈伯来到大发蔬菜批发商行。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陈伯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大发蔬菜批发商行,这一趟下来陈伯赚了14元。

  当天,百里之外的N市超市就从大发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陈伯卖的7.5斤芹菜。

  第二天,N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被处罚,陷困境

  2021年2月8日,陈伯因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这下陈伯才知道自己“闯了祸”,一时间慌了神。

  “我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并不是菜贩子,我也检举他人无照经营有立功表现,希望政府谅解我这次行为,能够免于处罚”,听证会上陈伯努力为自己申辩。

  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纳了陈伯的立功表现行为,责令陈伯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陈伯整日坐立难安,“我真不知道那菜不合格啊,我愿意接受处罚,但就赚了14元,罚我5万元,我去哪赚这些个钱啊。”

  一筹莫展的陈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诉讼。因其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向陈伯催告,督促陈伯及时缴纳罚款5万元并加处罚款5万元。经催告,陈伯无力履行,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如此罚,行不行?

  一时间,陈伯卖芹菜赚了14元被罚款5万元的事也引发街坊邻居的讨论。“就卖了这一回,罚的也太重了,谁能想到这菜不合格啊。”“谁买得起几十万元的检测设备进行进货查验啊?”“这芹菜也没有吃坏人,为啥非得要罚啊?”。

  也有人说:“毒死蜱是一种杀虫剂,具有一定毒性,那肯定会影响健康安全,你要是吃了,你什么感受?而且已经按照最低标准5万元处罚了”。

  从依法行政角度来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明确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罚款的起点就是5万元。

  还有人说:“陈伯是有错,但只赚了14元,却罚了5万元,因为没有及时交罚款,还要再罚5万元,就是一共10万元,相当于盈利的7000多倍,是不是罚得太重了”。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处罚应该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相一致,也就是“过罚相当”。《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不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纠正不罚、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不罚。陈伯违法情节显著轻微,这么罚确实“过罚不当”。

  情理法,怎兼容?

  随着时代的发展,执法理念也要不断与时俱进。行政执法的目的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教育、普法的执法效果,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如春风化雨,更能促进情理法相统一,更好地实现推动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的。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运用相关规定,既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宗旨,又要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就陈伯行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违法情节而言,陈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陈伯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市场监管局作出“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且在行政程序方面,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程序亦违法。故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后,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陈伯得知结果后松了一口气,这件事告一段落,但对陈伯来说仍是一次深刻的教训。

  开良方,系民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保障食品安全,让人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对老百姓来说是“天大的事”。面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继出台,从法律制度层面构建了食品安全防火墙,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但为何“小问题大处罚”会引发热议,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要把握好“刚”与“柔”、“管”与“放”之间的平衡,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准确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

  本案生效后,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闽侯法院也向市场监管局发出司法建议,就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

  下一步,闽侯法院也将持续跟进司法建议落实整改情况,

  围绕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主线”,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示范、引导、监督功能,不断将行政审判更好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为法治政府示范市建设筑牢司法屏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