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12日电(朱翠霞)“我买了保险,但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太低,导致我车辆一直无法维修。”近日,原告某装卸服务公司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车辆维修费。
据悉,原告某装卸服务公司就其所有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78769元,保险费10256.08元。2021年8月7日,原告公司员工李某红驾驶该车遇路上积水,车身底板刮掉丢失,李某红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经检查后未发现车辆有问题。2021年8月14日,该车送到某汽车服务公司保养,未发现异常情况。
2021年9月16日,李某红驾驶该车途中,车辆突然熄火,由保险公司提供道路救援服务。车辆运往汽车服务公司等待维修。汽车服务公司出具估价单合计304528元,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估损清单,定损金额合计253340.2元,确定最终修理费金额19万元。因双方对修理费金额存在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304528元。
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中,原告只提供了受损结果,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受损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且发动机受损原因不明,无法证明是否构成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且原告主张的费用问题,原告车辆还未维修,该车辆的实际损失不明。
诉讼中,法院依法进行司法鉴定,认定本案发动机受损原因是由于发动机吸入液体导致受损;损失金额:1、按4S店专修标准价格为287293元;2、按非4S店专修标准价格为2007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名下小型越野客车向被告投保商业险,该车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因被告未举证事故车辆存在免赔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维修费用,理由充足,依法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报告,4S店专修标准价格为287293元,现原告选择4S店维修,依法予以支持,故原告应向被告指定相应奔驰4S店后,被告再向该4S店支付维修费287293元。并据此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车辆在日常行驶过程中经常容易发生各种问题,车主日常要注意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在车辆发生故障问题时,要及时报保险公司,并及时固定维修发票等证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