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2月14日电(林志伟)如果A请B给C修房子,结果B请来的工人D摔伤了,谁该负责呢?江某系农村独居低保户,因江某所住房屋屋顶漏水,其亲属出资为江某修缮房屋。江某亲属老陈以14000元的总价将修缮工作交给张某施工,后张某雇请小林从事屋顶雨棚等电焊施工工作。某日,小林在施工时,从江某家的竹梯上摔落。经鉴定,小林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围绕案涉房屋漏水修缮工程,张某接受老陈的委托,以“一价全包”的形式承揽案涉工程的全部工作,老陈与张某之间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张某作为承揽人,又雇请了小林等人具体实施屋顶遮雨棚电焊等工作,张某与小林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
责任比例的认定上来说,各方均存在一定责任。其中:
房主江某作为小林劳务付出的最终接受者,小林在使用其家中竹梯施工时受伤,江某应当对小林所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承揽人张某,应对施工人员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小林在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与张某未尽到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及安全保护义务存在直接关联,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
老陈作为定作人,明知所涉劳务涉及屋顶等处的高空施工,却选任了没有资质的承揽人完成施工任务,老陈应当对小林所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的选任过失责任。
施工人小林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施工意识,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充分注意和保护义务,在现场旧竹梯有明显老化、缺损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爬高施工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以至摔落致伤,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小林自身承担38%的责任,张某承担38%的责任,老陈承担14%的责任,江某承担10%的责任。
本案劳务因为低保户修缮房屋而起,出发点是善意的,但受雇劳动者小林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这样的结果是不幸的。一场事故,令小林失去了劳动能力,更令多个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生命安全无小事,审慎选任、规范施工、加强防护,应当是开展相关劳务活动的重中之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