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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检察:与闽江河口湿地“益”路同行

  2月2日,在2023年世界湿地日中国主场宣传活动上,国家林草局现场发布我国新指定的18个国际重要湿地名单。福建闽江河口湿地名列其中。

  近年来,长乐区检察院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面推进福建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为“福建闽江河口湿地:海、陆生物地理过渡带”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构建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

  出台服务保障闽江河口湿地生态保护的“十三条意见”,协同省、市检察院设立“湿地生态公益检察保护实践基地”。

  检察人员了解湿地治理和保护情况。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供图

  提请福州市检察院研究决定设立闽江河口湿地生态保护跨县区公益诉讼办案组,融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长乐区人民检察院、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力量,探索实行“线索统一管理、案件统一审批、力量统一调配”的工作模式。

  强化区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

  坚持从闽江河口湿地生态环境系统性和完整性出发,针对保护区内发现的非法捕捞、侵占河道、破坏林木生长环境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8份,督促投入专项保护经费30余万元,拆除违法设施20余处,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助推湿地安全和资源优化利用。

  坚守湿地安澜底线

  以清除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人为活动及其设施为契机,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法规宣传、线索移送、联合调查、公益诉讼等形式,开展滩涂养蛏专项治理行动、季节性捕捞及讨小海专项治理行动,推动“珍爱湿地,守护候鸟天堂”行动常态化、规范化。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积极创新实践“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四位一体办案模式,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生态保护大格局。

  为了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持之以恒能动履职,在全方位服务保障福建闽江河口湿地生态保护中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