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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健身公司欠房租 发起人能否免责?

  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18日电(李孝兴)近日,罗源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房东将所承租的某健身公司发起人告上法庭,那么,发起人可以免责吗?

  2020年8月,吴某在罗源发起筹建一健身公司,在寻到合适场所后,其以个人名义与房东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5万元,租用期限8年,免租期9个月,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后健身公司经营不善,2021年5月17日起吴某一直未支付房租。房东在多次讨要租金未果后,于2022年3月将吴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判令吴某立即腾空场所交还给房东并返还租金95万元。吴某抗辩称,健身公司成立前,其作为公司员工与房东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且该场所一直由健身公司租用,应变更承租人为健身公司。另外,《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9个月,房东没有配合办理游泳池高危许可证造成游泳池迟延营业3个月,扣除疫情免租3个月,其只结欠4个月租金共计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作为健身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房东签订案涉租赁合同,房东有权选择吴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并向其主张权利,故吴某不能免责。其次,吴某无证据证明房东未配合其办理游泳池高危许可证,且不能证明承租商铺因疫情等原因关停或经营受到影响,故其主张延长免租期,不予支持。合同约定租用期限8年,免租期9个月。该免租期系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给予吴某的优惠,现因吴某违约造成合同解除,若其仍享受9个月的免租期,有违公平原则,应参考实际租期与约定租期比例,酌定免租期按2个月计算。本判决生效时,吴某尚需向房东支付租金105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