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27日电(刘菲)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向一起探望权纠纷当事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推动“依法带娃”落地生根。
原为夫妻关系的被告郑某和原告雷某,在2008年6月生育一女小郑。后二人感情破裂,于2012年3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郑由郑某抚养;雷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郑十八周岁止;若小郑上大学,雷某愿意承担一半的教育费用;雷某每月有一至两次的探视权等。
2022年10月,雷某到仓山法院立案,诉称自2022年起,郑某及其现任妻子以各种理由阻止其探望小郑,请求法院判决其对小郑享有探望权,郑某须协助雷某每周天探望小郑,节假日、寒暑假小郑跟随雷某生活三天至二十天不等。
郑某辩称,2022年9月,雷某探望女儿时多次采取过激行为,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不利,考虑到小郑正就读初三,学业压力大,请求法院中止雷某的探望权直至小郑大学毕业。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雷某与郑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雷某每月可探视婚生女小郑一至两次,故本院酌定探视时间为:雷某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12 时至郑某处将婚生女小郑接出,当日20时送回。雷某要求法定节假日以及寒、暑假期间将小郑接走随其共同生活,因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郑某认为雷某的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本案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雷某有权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末对婚生女小郑进行探视,被告郑某应予以配合,驳回原告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向雷某、郑某发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
法官说法:家庭教育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双方都需要履行的法定职责,任何形式的家庭纠纷都应该避免或减少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即便是夫妻处于分居或离异状态,也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本案中,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未成年人父母就离婚后如何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并出具《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为监护人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确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和正确的路径指引,有效降低婚姻关系破裂对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为监护人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赋能。
此次发出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是仓山法院发挥家庭教育指导职能的生动实践,也是家事法官在审理涉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中对“柔性司法”的积极探索。未来,仓山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司法力量推动未成年人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以法治温度守护每一个“少年的你”健康成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