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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必须履行

  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23日电(陈章清 黄文华)小王与小林于2020年7月3日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其中约定由小林于2020年年底前支付小王6万元经济补偿金。但小林至今未付款,小王遂诉至福清法院,要求小林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万元及利息。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小林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6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7%从2022年4月11日计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小林不服,上诉于福州中院,福州中院驳回小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离婚时,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赖账”,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