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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断“债”未了?看看法院怎么说

  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20日电(吴良娟)恋爱期间柔情蜜意,彼此在经济上不分你我,可一旦感情破裂产生纠纷,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算是爱意的表达还是双方的借款?近日,马尾法院金融庭受理一起“因情生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2年4月,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相识与网络,对王某一见倾心的谢某,随即展开了追求,很快两人便坠入爱河。在交往之后的一个多月内,王某多次要求谢某使用支付宝花呗向案外人转账,再由案外人将套取的现金汇付给王某,金额高达六万多元。后二人分手,谢某通过微信多次要求王某还款,王某在微信中同意偿还转账金额。谢某催告无果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则辩称,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自己与谢某曾是恋爱关系,谢某的转账均属于恋爱之间的自愿赠与,不应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谢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确认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发生过经济往来的事实。原、被告虽原为情侣关系,然谢某通过支付宝花呗套现等方式套取现金再由案外人将款项汇付给被告王某的汇款方式,不符合情侣间自愿赠与的生活习惯。且被告在原告向其催讨后,同意偿还转账金额,表明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现王某抗辩称案涉款项系赠与,但王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此予以证明。结合两人交往的时间长短以及案涉款项的数额,仅依据双方之间曾存在交往关系,法院难以认定案涉款项系赠与,故判决支持了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恋爱中的情侣相互转账相当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此类经济往来大都不十分在意,但分手后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至法院,此类纠纷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探寻双方之间有无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认定存在借贷合意,又有借款事实,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主张涉案款项为赠与的,认定时需要结合财物金额的大小以及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进行判断;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为表达感情而给予的小额财务属于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亦不能要求返还。

  法官提醒:1、注意留存证据。情侣之间若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2、不存在借贷慎重留痕。若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即使是情侣也应慎重留痕,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补偿。3、积极应诉和谐为上。情侣分手后发生经济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商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经济纠纷对双方的影响,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