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13日电(张慧)近日,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依法解除了案涉房产的冻结。
据悉,王某与翁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购买房屋一套(即案涉房屋),生育一子翁某宇,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07年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子翁某宇随王某生活,双方共有的房屋归王某和翁某宇所有。该离婚协议在邵武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备案。
王某与翁某离婚后,提前全部清偿了案涉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但王某自与翁某离婚至案涉房产被查封前由于种种原因未向翁某提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21年,翁某因与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事被起诉到邵武市人民法院,叶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翁某与王某共有的坐落于邵武市某处房产,同时冻结翁某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及银行存款。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并查封案涉房产。同日,向王某、翁某送达告知书,告知共有人有权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出分割共有财产或析产诉讼的书面证明材料。王某、翁某宇就邵武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案涉房产提出书面异议。邵武市人民法院驳回王某、翁某宇的异议请求。
王某、翁某宇不服该裁定,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邵武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翁某于2007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书》备案于婚姻登记部门,具有登记公示的效力。根据《离婚协议书》,王某、翁某宇即取得了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因案涉房屋在王某与翁某离婚协议分割时尚欠有按揭抵押贷款,且离婚协议约定贷款由女方归还,虽然王某提前还贷解押,但是王某以其子翁某宇当时年幼,目前还在上大学,同时其主观意愿希望将案涉房产一次性过户登记至翁某宇名下,故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案涉房屋被查封时依然登记在翁某及其名下,王某、翁某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形符合常理,且本案中王某与翁某协议离婚以及对案涉房屋的分割早于翁某对叶某所负的债务,因此王某、翁某宇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综合分析下,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