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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依法对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一:

  德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德化县某叶腊石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5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德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德化县某叶腊石矿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矿法定代表人郑某建于2020年担任该矿法定代表以来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任职,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其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可以认定德化县某叶腊石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经培训上岗任职的违法事实。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二:

  德化县应急管理局对泉州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4日,德化县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泉州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1年度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