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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应急管理局查处2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现将今年以来同安区应急管理局查处的2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教育引导企业、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时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生活环境的安全。

  一、案例概要

  【案例一】

  2022年3月11日下午,同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存放有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中稀释剂12桶(每桶15公斤),稀释剂为危险化学品。经核实,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12.5万元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0.2455万元。

  【案例二】

  2022年10月9日,同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阴极电泳漆〔闭杯闪点≤60℃〕。经核实,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12.5万元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0.496万元。

  二、警示教育

  2起案例均是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认识不够,缺乏对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的认识,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不强,不考虑后果的严重性;因此要增强法律意识,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三、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六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