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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一批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违法典型案例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晋江市某鞋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

  未经许可 危险化学品 危险作业罪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3日上午,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上报,在晋江市陈埭镇发现晋江市某鞋材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一批无三苯清洁剂、处理剂、粉胶、清洁剂、PU胶、黄胶等共89021公斤(6131桶)疑似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实,该公司系经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零售店面,持有零售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未经审查准许设置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此外,该公司的仓库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且未经审查许可作为危险化学品仓库。据此认定,晋江市某鞋材贸易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方储存危险化学品属于“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违法行为。

  2022年2月27日,厦门市九安安全检测评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晋江市某鞋材贸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作业危险性分析报告》(报告编号:XMJA-QZ-FXBG-20220228),认定该储存场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火灾危险性较高。若该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发生事故,火情可能波及周边的建(构)筑物,产生多米诺效应,可能会对居住于西侧五层建筑物内的人员产生较大影响,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理结果】

  鉴于晋江市某鞋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且其储存场所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泉州市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

  未经许可 危险化学品 危险作业罪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在晋江市陈埭镇发现泉州市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储存的一批鞋用胶水(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共计1317桶,每桶15KG,合计19755KG)。

  经调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储存仓库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此外该仓库上方二、三楼、四周房屋均有人员居住,经由厦门市九安安全检测评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并于2022年2月27日出具《泉州市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作业危险性分析报告》(报告编号:XMJA-QZ-FXBG-20220227),认定该储存场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火灾危险性较高,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与人员居住场所处在同一建筑物内,且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与周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如发生事故,火情可能波及该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在建筑及周边的建(构)筑物,产生多米诺效应,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理结果】

  鉴于泉州市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且其储存场所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

  未经许可 危险化学品 危险作业罪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在内坑镇发现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储存的一批汽车尾气清洁剂(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共计3010KG)。

  经查实,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储存仓库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因该经营场所三楼及五楼、四周房屋均有人居住,经由厦门市九安安全检测评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并于2022年2月16日出具《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储存场所作业危险性分析报告》(报告编号:XMJA-QZ-FXBG-20220216),认定该储存场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火灾危险性较高,如发生火灾事故,可能波及该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所在建筑及周边的建(构)筑物,产生多米诺效应,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理结果】

  鉴于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且其储存场所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省晋江市某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未经许可 危险化学品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区)某仓库内发现福建省晋江市某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储存的一批疑似危险化学品〔其中疑似胶水215桶(16KG/桶)、固化剂280瓶(0.75KG/瓶)、处理剂10桶(14KG/桶)〕,涉嫌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2022年5月6日,厦门市九安安全检测评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福建省晋江市某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作业危险性分析报告)》(报告编号:XMJA-QZ-FXBG-20220506),认定上述储存场所发生事故时造成人员伤亡的概率较低。据此,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认定该储存场所不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处理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某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晋江某化工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未经许可 危险化学品 擅自经营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某化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该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单据,未发现有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经查实,晋江某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胶水、处理剂、清洁剂、硬化剂等危险化学品给晋江市某鞋塑有限公司,非法销售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2.1145万元。

  【处理结果】

  晋江某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经营胶水、处理剂、清洁剂、硬化剂等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共处罚没款27.2145万元。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晋江市某鞋塑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危险物品 可靠安全措施

  【基本案情】

  经查实,晋江市某鞋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鞋底的生产制造,从业人员160人左右,生产过程中使用“清洁剂”、“照射剂”等危险物品。根据清洁剂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显示其属于易燃易爆的稀液,其燃气与空气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应保持密封并放置于通风地点,远离火种和高温,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应与氧化剂分开放置。如果储量大,仓库内的照明、通风设施应采取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仓库内温度不宜超过30℃。照射剂产品安全技术资料(MSDS)显示其属于易燃易爆的稀液,其燃气与空气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应保持密封并放置于通风地点,远离火种和高温,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应与氧化剂分开放置。如果储量大,仓库内的照明、通风设施应采取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仓库内温度不宜超过30℃。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在查处晋江某化工商贸有限公司时,对该公司现场物品进行抽样检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照射剂的检验证书(证书编号:FJSH-QZ-221271-4)和清洁剂的检验证书(证书编号:FJSH-QZ-221271-2)显示其闪点分别为28℃和29℃,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1.1的规定,火灾危险性均属于乙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6(2)的规定,其应设置相应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由于清洁剂和照射剂属于乙类稀液,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6.12 其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由于清洁剂和照射剂的燃气与空气爆炸性混合物遇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92)第2.1.1条(二)的规定,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而该公司只是将清洁剂和照射剂简单放置车间角落里和生产线边,未采取任何管控措施和建立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清洁剂和照射剂等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