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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优化营商环境作表率

  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1日(牛效礼 洪振华)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福建晋江市城管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执法队伍中全力开展执法人员用法学法活动,在服务实体经济、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当先锋作表率。

  最近,晋江市城市管理局派驻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队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和园区道路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部分工地存在未经核准处置建筑渣土及出场未密闭,造成园区道路“滴洒漏”的现象。现场查获未经核准运输建筑渣土的重型自卸货车2辆,覆盖不严密导致“滴洒漏”现象的重型自卸货车1辆。

图为执法人员入企执法与服务中。
图为执法人员入企执法与服务中。

  “你们参与晋江的经济建设我们表示欢迎和感谢,但,你们违反规定造成‘滴洒漏’,污损路面污染环境就太不应该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所有人都爱护我们的市容环境,园区才能真正的整洁美观。”晋江市城管局派驻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规定他们将分别对相关运输单位及驾驶员进行调查询问,约谈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行政指导书》和《建设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指导书》。与此同时,晋江市城管局再次强调了在渣土处置中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对这三起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立案处罚。

  在最近一次“静夜守护”行动中,驻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队对辖区夜间噪音易发多发点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在建工地,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因特殊作业原因确需连续施工的,施工单位要依法申请夜间施工许可(22:00-06:00),落实夜间施工信息公告制度,严格按照要求方可施工,不得噪声扰民。

  执法人员介绍对于噪声扰民的,相关法律早有规定。其中,《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于午间、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晋江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晋江是福建省经济的排头兵,是企业竞相涌入的创业热土,城管局作为城市环境的守护者,他们坚持查处与服务并举,在服务实体经济、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当先锋作表率。为提高服务本领,他们在执法人员中开展用法学法活动,增强法制意识,用扎实的法律知识、有“温度”的执法,全力维护好企业和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民守好城,为晋江打造更优更美的营商环境贡献城管人的智慧与力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