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0月27日电(郑祺)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债务是否因其死亡而自然消灭了?若其所有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是否就不用履行还款义务了?那债权人的权益如何救济?
2019年颜某因生产经营缺乏资金,向郑某借款12万元,郑某通过转账汇款向颜某支付借款12万元,颜某偿还了部分利息。后经双方结算,由颜某出具一张金额为12万元的借条交郑某执存,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出具后,颜某便再未还款,后颜某因死亡被注销户口。郑某见还款无望便诉至法院,要求颜某配偶林某、儿子小宇、女儿小春在继承颜某的财产范围内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
法庭上,颜某配偶林某、儿子小宇、女儿小春均表示放弃继承颜某的遗产。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向郑某借款12万元未还,有郑某提供借据、银行流水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借款系颜某所借欠债务。债务人颜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即债务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承担直接偿还责任。本案中,继承人林某、小宇、小春均表示放弃继承颜某的遗产,只是表明其不再取得遗产,并不意味着遗产不存在,也不意味着颜某的债务不需要再偿还。在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且未有证据将其遗产管理权移交债务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以及考虑到林某与颜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由林某作为颜某的遗产管理人较为合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放弃遗产继承的林某作为颜某的遗产管理人,仍应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最终,连江法院判决林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管理颜某遗产限额范围内偿还郑某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