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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中新网福建新闻10月27日电(罗曼)离婚后,一方支付抚养费不及时,一方便拒绝其探望婚生女,是否能以此为由变更抚养权呢?

  不久前,靳先生和杨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杨女士抚养,靳先生支付抚养费,但是离婚后杨女士不让靳先生看女儿,双方发生纷争,靳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情回顾:2021年,原告靳先生与被告杨女士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由杨女士抚养。离婚后,由于靳先生支付抚养费不及时,杨女士遂拒绝靳先生探望婚生女,这导致靳先生产生抵触情绪,遂起诉。

  盖山法庭刘萍庭长承办该案后,详细了解到案件相关情况,找准矛盾焦点,在掌握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迅速与原、被告双方沟通交流。

  原、被告双方在刘萍庭长的耐心疏导下,紧张对峙的情绪逐渐舒缓,均理智并客观地表示同意在法庭的调解下协商解决子女抚养、探视问题。

  最终该案得以妥善解决,原告靳某同意婚生女仍由被告杨某抚养,并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杨某亦同意原告靳某每周六均可探视婚生女一天,并会积极配合靳某探视。

  双方均表示今后遇到问题会合理沟通解决,并共同承担起对婚生女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履行好父母职责。

  问题1、离婚后,不让看孩子的做法对吗?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法定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也是不附条件的,即便不支付抚养费,也不影响行使探望权。

  问题2、可以因为不让探望孩子而申请变更抚养权吗?

  抚养权的确定原则是子女利益最大化,它强调的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而不是父母的情感需要,所以,即使一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法院也不能当然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问题3、想探望孩子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爱和母爱都是人生不可或缺的。法律规定探望权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子女的探望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