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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应急管理局通报2起近期的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一、石狮市某鞋服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基本案情

  某鞋服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鞋服制造,属于一般工贸行业企业,平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虽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全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经调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作出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石狮市某鞋服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基本案情

  某鞋服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鞋服制造,属于一般工贸行业企业,公司日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虽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培训记录非员工本人签字,部分考核试卷非员工本人作答。经调查,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26人)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