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 • 正文

婚姻需谨慎 以防“人财两空”

  中新网福建新闻8月15日电(陈丹丹)近年来,农村地区不少达适婚年龄的男性急于成家,四处找人说媒,然而此种行为有可能落得人财两空的局面。近日,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男子林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越南籍女子“赵某某”,林某听说赵某某系张某越南妻子的妹妹。林某与赵某某互相了解一段时间后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双方约定彩礼为11.5万元。收取礼金当日,张某向林某出具收据一张,赵某某在收款人处签名,张某及其妻子作为经手人亦在收据上签字。赵某某跟随林某回家生活两个月后,便以回越南探亲为由离开,至今音讯全无。林某认为赵某某系张某妻子的妹妹,在多次找张某返还彩礼无果后,遂将张某告上法院。

  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张某主张,赵某某并非其妻子妹妹,二人仅是越南老乡的关系,原告林某自愿娶赵某某为妻,双方谈定彩礼,彩礼由赵某某收取,其仅是经手人并非收款人,赵某某收取彩礼后给付其1万元作为答谢费。

  罗源法院审理认为,从涉案收据内容来看,林某与赵某某商定的是礼金,按民间习俗,礼金是支付给女方即本案的越南籍女子赵某某,林某无证据证明张某收取了涉案礼金11.5万元,林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张某返还11.5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关于“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的规定,赵某某将其取得彩礼中的1万元无偿给张某,林某可以要求张某返还该1万元。最后,罗源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林某1万元,并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们迫于地方风俗,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倾其所有给付彩礼,这种行为的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如果没有结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也提及,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但是如果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适婚青年,婚姻是一件终身大事,我们需要谨慎对待,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