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29日电(李金霞)近年来,永泰法院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努力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升裁判文书的法律认同度、社会认同度和情理认同度。
近日,永泰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这起看似普通的纠纷中,永泰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运用目的解释方法,使释法说理与立法目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实现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
2012年1月19日,鄢某某向王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主要内容体现鄢某某确认结欠王某某材料款1万元,欠条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王某某遂于2022年5月5日诉至永泰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鄢某某辩称案涉欠条签订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当时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王某某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应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案涉交易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了约定,因此该案应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王某某初次主张权利时起算。
判决书阐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避免债务人长期承受债务负累,而非为债务人逃避责任提供便利;且经商之道在诚在信,民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自觉恪守约定、践行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故对鄢某某关于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的主张不予采纳。
典型意义: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公民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民法典》亦将诚实信用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人无诚不立,商无信不兴。”稳定的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更应是信用经济。民事活动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应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本案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要诚实正直、守法守信的重要信号,增强司法裁判对公民行为的价值引领、教育作用,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诚信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下一步,永泰法院将进一步推进在司法审判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使司法审判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