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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却造成他人受伤,需赔偿吗?

  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28日电(许鸿源)近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热心企业在公共场所设置篮球架,因管理不善进而导致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2019年,甲公司为解决公司员工的住宿问题,在公司厂房附近的一片生活区,租赁了数十套公寓给员工居住,并在该生活区的空地上设置了两个篮球架,供生活区里的群众使用。篮球架设置之后,甲公司未对该两个篮球架进行日常保养维护。2021年底,生活区内的一名未成年人在该篮球架处打球,篮球架基座螺丝由于缺乏养护生锈断裂,进而导致篮筐和篮板失去牵引砸伤了该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治愈后,其法定代表人一纸诉状将甲公司告到了法院。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篮球架的所有人,对设置于公共场所的篮球架疏于日常维护保养,致使发生侵权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照《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应当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甲公司设置篮球架对社会公众开放,并不收费,完全出于公益目的,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如要求其承担全部的责任,必然打击了其今后从事公益活动的热情,也不利于弘扬互帮互助、扶弱济贫的社会风气和传统美德。因此,从公平理念出发,参照《民法典》第1217条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可以酌情减轻甲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在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遭遇均表示理解,并最终达成了协议,由甲公司赔偿了该未成年人部分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规则写入民法典,不仅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形成乐善好施、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便酌情参考了这一规则。

  当然,在从事公益活动中也应当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捐赠类似篮球架等需要日常维护管理的财物时,要办理好财物的交付、风险转移手续,避免产生后续侵权争议纠纷;如未将财物的所有权转移出去,而仅是供社会公众使用,则应注意日常维护保养,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