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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被判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

  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27日电(林镇中)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破坏渔业资源,还会损害水域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者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

  2021年3月间,被告人蔡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福建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线内用小网目拖网(经认定为禁用工具)进行捕捞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509.15千克,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日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谁破坏、谁修复”的生态修复审判原则,责令蔡某购置价值10000余元的鱼虾苗放流到海域,履行增殖放流责任。

  此案庭审时,石狮市人民法院邀请渔业协会渔民代表及民间海洋保护志愿者协会代表旁听庭审。经审判长法庭教育,被告人蔡某表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当庭认罪服判并委托其家属代为履行增殖放流义务。渔民代表和志愿者们也表示愿共同保护海洋生态,一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修复海洋受损生态环境,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目标,并于庭审后在社会中广泛开展募捐活动。

  日前,增殖放流活动在祥芝国家中心渔港举行。泉州中院、石狮法院、石狮检察院、泉州海警局、石狮渔政管理部门以及民间志愿者协会、渔业协会渔民代表、部分学校师生、企业代表共计一百余人参加活动。此次增殖放流活动除放流被告人蔡某购买的17500尾真鲷鱼苗外,还放流了群众自发募捐的各类鱼虾苗共计214万余尾,在全社会引起较大关注。

  承办法官还向围观的群众现场释法,讲述非法捕捞对海洋的破坏性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场群众纷纷表示将注重海洋环境保护,并积极参与当天的放流活动。通过判处履行增殖放流义务,不仅可以有效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对于提高群众的海洋生态保护意识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