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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毒还狡辩 二审再度定原判

  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16日电(黄喜祖)日前,因贩卖毒品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贵州籍罪犯眭某、曹某二人,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所提起的上诉状,再次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因头部受伤的贵州籍眭某听他人介绍“吸食大麻可以缓解头疼”,就向他人购买大麻吸食,后为减少购买大麻成本,自2020年3月起,眭某与有吸食大麻史的曹某合作,通过学习大麻种植技术,在其居住地共种植了18棵大麻,除二人吸食外,还于2021年5月通过聊天软件,找到一名叫“某某堂”的中介,将100克大麻以15000元的价格,通过快递分别出售给福建省东山县某小区的“小李”和漳州市区的刘某。在目的地的快递公司,上述毒品被东山警方和芗城警方缉毒人员查获。2021年6月,眭某、曹某被贵州警方当场抓获,其住处大麻原植物734.11克和2118.9克以及种植大麻的工具等物品也一并被扣押了。

  2021年9月13日,福建省东山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眭某、曹某除上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外,还在贵州当地四次向他人出售大麻56克,非法获利11080元,应依法予以追加犯罪事实并提起公诉,2022年1月13日,东山县人民法院认定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判处眭某、曹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和3年6个月,并同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收到一审判决后,眭某、曹某以“事实未查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为由,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意图减轻、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阅卷宗材料、辩护人意见,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出庭支持公诉的东山县检察院检察官邱才东认为:眭某、曹某种植国家明令禁止可以用来制毒、吸食,致使他人上瘾的植物大麻,本身就已经触犯了法律,涉嫌犯罪;可是,二人不仅种植大麻,而且变本加厉,将收集起来的毒品大麻叶,通过网络实施贩毒行为,数额较大,获取非法收入。其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相关强制性条文。眭某、曹某的上诉被维持原判,说明打击毒品犯罪,任重道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