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12日电(林婉婷)对于有车一族来说,最关心的话题无疑是油价的涨幅。有些人嗅到卖油的“商机”,打起了“非法油”的主意,把日子从盼头过成“判”头。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起,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汽油储存、经营作业活动。黄某向董某与林某(另案处理)购买95号汽油,并将汽油储存于面包车上的白色塑料桶上,之后将车辆停放在福州市仓山区某高架桥地下非法出售汽油。至2021年4月被抓获时,黄某非法销售汽油的金额为53万元,非法获利4.5万元。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有话说: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此举旨在敲响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违法必追责”的警钟,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汽油是危险化学品,需要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才能买卖、运输、储存。“黑汽油”看似实惠,但这些来路不明的劣质油大部分是添加剂勾兑调和,甚至是废旧轮胎、地沟油高温炼制而成。长期使用这样的油,小则影响车辆油路,引发故障,严重的可能因运输、储存方式不当引发爆燃事故,后患无穷!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使用油品,切莫因小失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