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8日电(黄灵庄)2018年7月,北京电影学院学生喻某与福州本土某知名饰品品牌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合同》,双方约定喻某代言该公司的珠宝首饰产品及参与品牌推广活动,合同期间自2018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止,代言费为1065800元,分三个周期时间支付。因该司未按约支付第二个周期的代言费,喻某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司支付剩余全部代言费765800元。喻某起诉后,该司向仓山法院提出反诉,主张喻某未按约完成代言活动,故反诉解除合同并要求喻某返还第二个周期内的费用165000元。
该案经审理,仓山法院了解到因受2020年疫情影响,该司业绩下滑,无法在合同期内安排拍摄和活动,故该司迟延支付第二个周期内的费用165000元,并在喻某起诉前,向喻某提出终止合同,但喻某不同意公司的终止请求,提起了本案诉讼。2021年12月,仓山法院判决解除双方间的代言合同,并驳回了喻某要求支付剩余代言费的诉请及公司要求退还代言费的反诉请求。后该案经二审审理,一审判决得到维持。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56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及第566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该司在诉讼中提出解除合同,喻某表示同意,故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后即终止履行,喻某要求公司支付尚未到期的服务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另瑜某确实提供了合同部分服务,虽未完成广告次数,但并非喻某自身原因,而系公司未与喻某提前达成广告拍摄要求,故对公司的退款申请,不予支持。
明星代言费用不低,故企业签订代言合同时应确定自身履约能力,避免因资金问题陷入违约风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