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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门口拉横幅?侵害法人名誉权要担责!

  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30日电(林继光)近期,长乐法院漳港法庭受理一起悬挂横幅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某旅游公司诉称,万某、汪某原系公司员工,现已离职,双方并无纠纷。2021年10月2日,两人在公司门前拉了一条横幅:“XX公司无赖,还我血汗钱”。整个过程持续近五个小时,在公安民警的劝导下才撤下横幅。因公司所在位置人流及车流量都比较大,很多过往车辆减速观看,还有一些行人围观,两人的行为给公司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人当面赔礼道歉,并在省级报刊上每天刊登道歉声明3个月,以及赔偿损失10万元。

  万某、汪某辩称,两人原系该旅游公司的司机,另投资入股公司的两辆旅游车,因退股未果与公司发生纠纷,故想到拉横幅维权。

  公司对两人的辩解并不认可,坚持诉讼请求。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并主持调解,以万某、汪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三万元了结本案。同时,万某、汪某表示退股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再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目前,协议钱款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伸张权益有边界,公众遇到纠纷要理性对待,采取合法方式,通过正当途径来处理,切勿动辄以堵门、堵路、拉横幅等非理性方式表达诉求。否则,如造成企业名誉损失,就可能违反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包括赔偿损失、罚款、治安拘留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