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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摔了个跟头,超市有责任吗?

  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27日电 随着社会发展,公众的日常生活变得丰富多彩,公共场所受伤害、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受关注。近日,福清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件。

  202l年8月15日上午9时许,何某某独自一人前往某超市购物。何某某结账完下楼路过铁板斜坡,因铁板斜坡处未安装安全扶手及安全提示,且地面又陡又滑,导致何某某行走时滑倒受伤。何某某摔倒后呼救,店员小陈前来帮扶,之后发现其不能站立,便向店长报告。店长同时拨打120、l10,并让店员小陈护送何某某至市医院急诊,并垫付药费8OO元。当天,医院诊断其结果为(双)踝关节骨折,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之后,何某某伤情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同时综合评定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因超市方迟迟不愿意赔付自己的损失,2022年1月7日,何某某一怒之下将超市诉至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于2022年2月9日进行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过程中,何某某认为,超市在铁板斜坡路段处未安装安全扶手,未设置安全提示,且该路段设计及铺设皆有问题,被告疏于打理,导致该路段又陡又滑,未提供必要、有效的防范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致使自己滑倒受伤,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自从自己受伤后,超市除垫付800元药费之外,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超市则认为何某某在斜坡处因疏于观察所以摔倒,故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福清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梳理双方争议焦点,同时了解到被告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后,积极引入案外人某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在法院的耐心释法说理下,案外人某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参与本案调解,为被告公司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证书。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保险公司也达成调解协议,超市一次性补偿何某某医疗费30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其他各项费用计120000元,保险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收到理赔材料后赔付何某某补偿款150000元。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通过法律途径何某某终于盼到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作为公共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高于一般非经营场所。作为经营者,对于进入场所的消费者,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包括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做出明显的警示,以积极的作为承担经营者应有的保障义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