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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涵江:公证“童”行护权益

  中新网福建新闻4月28日电 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诉非联动中心召开未成年女孩李某继承权益保障事宜的会议,涵江区妇联主席陈丽琼、区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周素真、区法院法官黄茜如、涵江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徐敏、江口派出所警务队副队长许国煌、江口镇诉非联动中心主任王平飞、莆田市三江公证处副主任郑芳芳、中国建设银行莆田江口支行行长郑骁等参加会议。

  未成年人李某今年4周岁,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其之前一直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亲生母亲刘某(化名)已另组家庭。李某父亲生前在涵江一家电镀厂上班,不久前因工伤事故死亡,经诉非联动中心调解,共获工伤死亡赔偿款一百余万。因李某的父母早已过世,其父亲未再婚,李某成为父亲的唯一继承人,该笔百万赔偿款归4岁的李某所有。但李某实际寄养在大伯家里生活,且因其年龄较小,围绕该笔赔偿款由法定监护人还是实际扶养人来代管等问题产生纠纷。

  经过参会人员的充分探讨,群策群力,多番协商,最终就李某继承的百万赔偿款如何保管形成了一致意见。该笔赔偿款存入李某的定期银行账户,设立两个密码,由李某的大伯和母亲分别保管,共同进行账户监管,需同时输入两个密码才可以实现款项的支取。而后银行每年可根据法院确认的协议内容向实际抚养人即李某的大伯支付相应抚养费,其余款项由李某成年后自行支配。参会各部门就职能范围内做好李某的落户、就学、心理安抚等工作,由公证处为李某办理寄养委托的相关公证事项,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李某的母亲和大伯均接受这个提议。

  4月27日下午,李某的母亲与大伯来到公证处办理寄养委托等事项公证,在审核材料后,立即受理,并予以出证。在《寄养委托书》、《监护保证书》中明确规定李某大伯对李某应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保证严格履行监护人的责任等,从而很好地维护了该被寄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莆田市三江公证处从法定职责到延伸职责,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日渐深入,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上的公正和情感上的关怀。在涉未成年人权益的公证实务中,公证处积极为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考量,提供法律方案并履行监督执行职责,以最佳的方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