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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给醉酒的人驾驶也是共同犯罪

  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15日电(潘喆 陈真帅)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小郑与小陈相约聚餐。餐后,小郑将自己的车辆交予共同饮酒的小陈驾驶,二人驱车从闽侯县返回福州市区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小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108.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郑在明知小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的情况下,未履行劝阻义务,仍将车辆交予已醉酒的小陈驾驶,放纵其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同样应受到刑事处罚,依法判处小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