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30日电(任文伟)近日,林某来到马尾法院,向法官哭诉2008年其以37万元购买了一幢房屋,如今“卖家”却拒不承认之前的购买行为,并被以非法占有房屋为由给赶了出来,不光自己的37万元打了水漂,连住房也没有了。随后林某还向法官提供了一份《房屋转让字约》,内容载明:“陈某现有亭江花园别墅安江楼XX号壹座,同意转让卖给连江蓼沿乡村民林某,厝价人民币叁拾柒万元。在2008年2月6日实收现金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特立此收据,收款人陈某,证明人潘某”。《房屋转让字约》的收款人陈某处、证明人潘某处均按有手印,《房屋转让字约》的背面为陈某身份证复印件。
按理来说,“白纸黑字,清清白白”怎么会“反悔”了呢?如此离奇的情况,其中必有蹊跷。随着法官对案情的深入调查,逐渐发现了本案中的几个疑点:
疑点一:《房屋转让字约》的背面的陈某身份证复印件出生日期载明的出生日期与陈某出生日期不一致,该身份证复印件明显系伪造。因陈某否认其在上述《房屋转让字约》上按捺手印,向本院申请进行指纹鉴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指纹鉴定,鉴定机构以因检材指印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退还鉴定材料。
疑点二:林某主张《房屋转让字约》于2008年2月6日签订,至2020年陈某家人发现讼争房屋被占用并报警后,林某才于2021年1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林某在近13年时间里既未要求陈某腾空房屋,亦未要求陈某配合其办理产权过户,明显与常理不符。
疑点三:根据林某描述自己是以现金方式将37万元交付给陈某,但在之前与陈某亲属的通话录音中,林某又称自己是将款项交付给潘某,还说自己与陈某都是被潘某所骗。林某在款项交付对象上陈述前后矛盾,缺乏诚信。
疑点四:从合同签订形式看,林某提供的《房屋转让字约》,约仅约定房屋坐落、价款,未约定房屋面积、价款支付时间、争议解决条款等,陈某的签字也并非陈某本人签署,仅有一个不符合鉴定条件的手印,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正常交易习惯。
疑点五:经查询自来水公司记录,讼争房屋直至2020年4月起才产生水表用水记录,之前均无用水记录,与林某所述的2016年开始居住不符。林某随后称之前系从楼下保安处挑水上楼、楼下水好喝,之后挑水被保安说得不好意思才用讼争房屋内水源等解释,难以令人信服。
综上五个疑点,林某的各种解释前后矛盾、不符常理,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法官认为林某所述的房产交易行为并不成立。
据此,马尾法院判决1.林某应腾空、搬离讼争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陈某;2.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实践中,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将承担其诉请被驳回的法律风险。法院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有时当事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是双方当事人进行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仅依照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判定,可以从签约主体、签约形式、价款支付、履行过程、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方面查明案件事实并进行阐述说理判决,透过表象查明房屋买卖事实的实质,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