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18日电 (王夏羿 卓垚磊)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在两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让当事人为其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
赵某起诉称,2019年6月1日,张某因临时资金周转事宜向其借款人民币80万元整并向其出具收到现金80万元的收条,赵某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其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3万元。庭审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但是赵某对于借贷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借款经过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说明,鼓楼法院对赵某的说法不予采信,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在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在二审程序中提交了支付部分借款本金及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利息的银行流水,福州中院遂发回鼓楼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经办法官向赵某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赵某向法庭承认了其在一审庭审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为使法院支持其诉请的全部借款本息,隐瞒了其提交的金额为80万元的“借款协议”是将借款本金70万元及未付利息10万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事实,谎称其向被告现金交付借款80万元。赵某对该行为表示悔过并向鼓楼法院提交了《悔过书》。
赵某未如实陈述,导致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多次诉讼程序,既损害了司法公正与权威,也浪费了司法资源,鼓楼法院依法对赵某处以罚款1万元。赵某当庭缴纳了罚款,并认识到自己虚假陈述的严重性,保证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原告严某与被告杨某系朋友关系,严某以13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兰博基尼牌二手小型轿车,并与杨某约定暂时将该车辆过户至杨某名下。后严某因急需用钱且正逢出差国外,故口头委托杨某代为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并告知杨某其事先联系好的贷款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但杨某接受委托后却自行委托第三人联系车商将案涉车辆出售,售车所得款110万元。
严某回国后得知车辆被低价出售,多次与杨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无奈之下要求杨某立即返还售车款。在严某多次催促下,杨某仅支付售车款82万元,尚欠28万元迟迟未付。严某认为,杨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鼓楼法院。
审理过程中,严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其与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杨某的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却辩称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双方并非杨某和严某,且在法官向其确认微信号是否为其所有时依然予以否认。庭审结束后,法庭依法向杨某发送传票要求其本人到庭就相关事实问题接受调查,但杨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因上述争议问题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问题,导致在程序上,本案原适用的简易程序不再符合事实清楚之适用条件,福州鼓楼法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相应延长审理期限。
同时,为查明该事实,福州鼓楼法院根据严某的申请,依法开具调查令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了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及账号更名信息。根据调取的证据显示,该微信号绑定的财付通账户自注册之日至查询之日的实名登记信息(包括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与本案当事人杨某的身份信息相符。至此,杨某方认可上述微信聊天主体为其本人。
福州鼓楼法院认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作出微信号非其所有的虚假陈述,致使法庭无法查清待证事实,不仅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杨某的行为违背了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人,遂依法作出《决定书》对杨某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杨某不服该《决定书》,向福州中院申请复议,福州中院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