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12日电 自国务院部署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断卡”行动以来,闽侯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刀把子”作用,有力打击利用“两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努力营造网络法治“清朗天空”。近日,闽侯法院公开审结首例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林某慈、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1.5万元。
2020年6月,林某慈得知林某伟与“叔叔”(代号)等人收购银行卡、网银、电话卡用于卖给上家实施“杀猪盘”等网络诈骗使用,便将该情况告知陈某,告知其不仅可以自己办卡出售,还可以叫身边朋友一同办卡贩卖以赚取差价。于是,林某慈与陈某陆续鼓动亲朋好友办理不同银行卡、网银、电话卡,以每套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并出售给林某伟与“叔叔”,共得价款2.12万元,其中林某慈、陈某分别获利5800元、5400元。经公安机关查证,上述银行卡均被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使用。林某慈贩卖的银行卡资金流水达6614836元,陈某参与贩卖的银行卡涉案金额共计4289112元。
经审理,闽侯法院认为林某慈、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林某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近年来,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用于实施诈骗,卡的失控管理给追踪、打击犯罪带来巨大困难,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为有效斩断电话卡、银行卡买卖链条,从源头遏制网络犯罪,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上述案件中,林某慈、陈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后仍然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已沦为网络犯罪的“共犯”。而其他人据此办卡,无形中成为了网络犯罪的“帮凶”。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等,如遇身份证、手机遗失,应第一时间挂失并补办,如发现卡片有异常信息提示,也应立即到相关机构查询卡片状态,以免个人信息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