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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学会劳动法专家解读带薪年休假

2008年01月09日 17:15
稿件来源:福建日报

  当工作还是一种谋生手段时,休假对于每一个劳动者来说,就是一种福音。在2008年的新年钟声敲响后,职工的休假权利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而有了法律保障。带薪休年假,被新华网评为“2007影响民生的十件大事”之一。那么,它究竟为职工谋求了哪些福利,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新法实施后,又应该如何去适应呢?

  上周,记者采访了福建省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省总工会律师方维忠,让他来详细进行解读。

  一个等了十三年的规定

  带薪年休假并不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提出,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方维忠告诉记者,《劳动法》授权国务院对于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规定,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国务院没有出台专门的规定,所以,虽然《劳动法》明确了只要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具体可以休假多久,如何实施休假,以及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休假如何补偿等问题都没有明确,使得带薪年休假在相当一部分企业里无法得到兑现。

  在十三年之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要求落实带薪年休假的呼声越来越高,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由于与法定节假日不同,带薪年休假是一个富有弹性的制度,法律不可能与“黄金周”一样规定一个划一的统一休年假的时间,因此,如何使这个纸上的权利变成劳动者实际享有的权利,成为大家关注的新话题。

  职工应该了解的情况

  “在不同单位工作累计满一年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职工从参加工作起,无论是在同一单位或者在不同单位,即使中间有间断也没关系,只要把工作时间累计加满1年,就可以享受带薪休假。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企业的劳动者、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休假时间与工作年限有对应的关系。”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探亲假与年休假不相冲抵,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如果职工享有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对于较长时间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条例》还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并不是随时可以休年休假。”方维忠解释说,由于年休假无法与法定节假日一样作统一的时间规定,而一个企业因生产经营原因,也不能在同一时间内都让所有员工休假,所以,年休假的落实,必须通过用人单位建立年休假申请与批准制度加以落实。因为《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单位应当注意些什么

  年休假制度不同于一般休息休假制度,它是国家法定的由单位保证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带薪连续休息的时间。有些单位不了解年休假的规定,可能造成年休假制度无法落实。

  “年休假是一种法定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方维忠提醒用人单位要掌握主动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年休假制度,并按程序批准劳动者年休假,才能既保证劳动者享受休假权,又不影响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应该休的年假,职工没有休,可按休年假的天数获得三倍报酬。”方维忠介绍说,按照条例规定,“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未给予,单位还将按照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明确职工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基数,从而确定条例中的“职工日工资收入”是否包括平时的奖金、津贴等内容,以及确定如何计算企业中类似于“计件工人”的日工资收入。

  方维忠最后提醒说,“用人单位必须注意违法的后果,从该规定来看,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是很重的。”(记者 黄俊 实习生 杨永敏)

 
编辑:郑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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