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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开发区依法对3家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一、泉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法案

  [关键词]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6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泉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A一楼局部作为仓库使用,宿舍楼二至六楼为住宿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宿舍楼A面积 2651 平方米,建筑高度 21 米,住宿 50 人,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 4.2 条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单位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宿舍楼A一楼东侧仓库全部区域、一楼东侧仓库出口、一楼东侧仓库空气开关予以临时查封。

  二、泉州开发区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法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2日,泉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发现:泉州开发区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员工数18名,2024年3月4日公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员工16名,其中皮某、刘某2名员工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针对发现的问题,泉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泉开)应急责改[2024] 20号〕责令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泉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三、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服装店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法案

  [关键词]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3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服装店西南侧设置一间住宿场所(摆放一张床,住一人),住宿场所与经营场所之间未进行防火分隔,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4.1条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场所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服装店西南侧设置的住宿场所予以临时查封。